IVA(個人自願安排)是香港《破產條例》第20條所明確規範的法定債務重整程序。它主要是為了解救那些「欠債金額龐大(例如數十萬至數百萬元)、債權人數量繁多,但同時擁有高收入或特定專業社會地位」的人士,免於走向最終被動破產的法定替代途徑。
一旦啟動 IVA,律師行會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臨時命令(Interim Order)。此命令一經法庭頒布,具有絕對的法律約束力:
法律規定,IVA 必須委任一名獲法庭認可的專業代名人(通常由執業律師或會計師擔任)。代名人的職責極其重要:
代名人需客觀審查欠債人的財務能力,擬定一份合理的「還款建議書」,並負責召開債權人會議。在會議中,必須獲得出席並參與投票的債權人中,總債權金額超過 75% 的多數贊成,該重組方案便會正式通過並受高等法院監督。代名人隨後會按月將欠債人的固定供款,公平分配給所有債權人。
IVA 的標準還款期通常為 4 至 5 年(48至60個月)。比起破產,IVA 最核心的價值在於它不屬於破產令:
* 備註:IVA 由於涉及高等法院入紙與法庭聆訊,相關行政代名人費與律師開支會視乎個案債務繁複程度由律師作個別評估,本行提供前期免費評估及分期付款方案。